城乡大病救助“爱心工程”救助的对象是全盟城市“三无”人员、农村牧区五保户和孤儿、城乡低保对象及边缘人群等。救助对象患大病,经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政策最高支付限额报销后,负担仍比较重的,对其自付部分给予50%-80%的补助,具体补助比例视其指出数额和困难程度由旗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结合实际确定。
大病救助资金的筹集:
争取上级资金,包括中央、自治区专项补助和福利彩票公益金专项补助;
盟级财政每年安排专项1000万元;
旗县级财政每年安排专项1000万元;
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领导干部捐款;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捐款;
各类企业和社会团体捐款;
民政部门、锡盟慈善总会、红十字会及相关社会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社会募捐;
其他可用于大病救助的资金。
盟、旗县市(区)民政部门分别设立医疗救助基金大病救助专账,统筹安排使用。
大病救助的申请和审批:
救助对象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嘎查村)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城乡大病救助“爱心工程”救助对象申请审批表》,并提供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农村“五保”供养等证明、医疗机构的疾病诊断与费用资料、城镇医保及新农合报销凭证等。
街道办事处(苏木乡镇)、旗县(区)民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逐级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给予救助。对于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需告知理由并向申请人做好解释工作。